(一)常委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,由主席召集,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;必要时可临时举行。
(二)常委会议题一般由主席、副主席讨论决定或由主席办公会议拟订。必要时,三名以上常委可以联合提出常委会议题。常委会由办公室进行会务筹备工作并在会前两天将议题、时间、地点和要求通知与会人员。
(三)常委会会议由主席主持,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。
(四)常委会会议的主要任务为:
1.决定并召集全委会会议;
2.执行全市代表大会、全委会会议的决议、决定;
3.决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,并决定其领导成员和组成人员;
4.在全委会闭会期间,审议批准增补或变更聊城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、常委、副主席;
5.审批申请加入聊城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(协会、研究会)和企事业单位科协。
6.讨论决定全委会及常委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;
7.审议提交全委会讨论通过的文件;
8.审议聊城市科学技术协会、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;
(五)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。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,少数服从多数。遇重大问题可采用口头、举手、无记名投票三种方式表决。会议的议案及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,须经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。
(六)常委会组成人员因事、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,须请假。
(七)常委会举行会议时,机关各职能部门及有关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,根据工作情况,可邀请有关市级学会和地方科协负责人列席。
(八)常委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,常委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办公室负责收集、督办。
(九)常委会决议一经作出,不得随意更改。需要更改原决议的,应提请下次常委会复议。遇特殊情况和作出重大变更时,须经主席办公会议讨论批准,并提请下次常委会认可。